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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:VOCs减排成效不能急于一时之功,不能把末端治理当“救命稻草”

发布日期:2021-11-18     文章来源:weifu 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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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。在大气环境治理当中,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的污染防治已成为关键举措之一。


11月18日,在2020全国挥发性有机物(VOCs)科技大会暨技术装备博览会上,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处长武绍贵表示,近两年,VOCs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大气专项领域中占据的位置越来越重要。


武绍贵讲到,要想取得良好的VOCs减排成效,不能急于一时之功,不能把末端治理当成“救命稻草”,必须追溯各个领域VOCs污染的相关环节,并形成一条完整的“污染管控链”,逐步形成一套成熟有效的VOCs环境管理体系。


治理难度大


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,包括非甲烷烃类、含氧有机物、含氯有机物、含氮有机物、含硫有机物等,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(PM2.5)污染的重要前体物。

近年来,全国SO2、氮氧化物(NOx)、烟粉尘控制成效明显,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,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。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,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打好蓝天保卫战,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。


“VOCs的治理管控与传统的SO2、NOX有着明显区别,实事求是讲,其管控难度也更大。”武绍贵在会议上表示。


据武绍贵分析,从环境执法实务角度看,VOCs管控难度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。


首先,VOCs对臭氧污染的贡献机理复杂,且与PM2.5、NOX存在“1+1>2”的叠加污染关系,因此,只有“多管齐下”才能有效遏制臭氧污染;其次,涉VOCs行业类别和源项类型十分丰富、量大面广,与生产、流通、消费均息息相关,对于VOCs物料及所谓“重点源”的判断,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困难和争议;*后,已有的VOCs治理设施的原理不尽相同,理论去除效率差异很大,设计初装和稳定运行阶段的污染物降解效果往往也很难保持一致。在此基础上,现有的监测手段,特别是快速检测仪器,使用效果并不尽如人意,在技术层面限制了环境执法更高效的开展。


对此,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秘书长栾志强在会议上也表示,由于VOCs的种类繁多、排放行业众多等特性,在治理时较为复杂。


聚焦问题根源


“当前VOCs污染防治仍存在突出问题。”武绍贵表示,他们在某省份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过程中,重点关注了VOCs问题的根源。一是底数不清,涉嫌通过不实的污染源底数,为减排寻求“保底”空间;二是原料使用不合规;三是大型工业源治理不到位,其中又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治理两个方面,后者可能比前者更棘手、更重要(以石化和涂装这样的源强“大户”问题尤为突出);四是小型企业治理浮于表面,相比大型企业,小企业的管理尤为混乱;五是对生活源的关注刚刚起步;六是移动源的VOCs治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。


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柴发合也提出,VOCs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体系有待完善。


柴发合讲到,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VOCs管控的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、标准等学习和掌握程度不够,对企业涉VOCs排放重点环节和管控要求不了解、不清楚;基层执法队伍缺乏PID/FID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走航监测、网格化监测等技术手段,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效的科技支撑,部分城市的监测设备缺乏,监测人员专业水平不够,无法完成新增的VOCs监测任务。


定制“个性化”管控方案


“国家相继出台了涉VOCs的2个综合整治方案和19项国家排放控制标准,但贯彻落实严重不到位,多数城市未组织培训和现场指导,多数企业对应执行的标准政策不清楚,对标准实施准备不足。”柴发合强调。


“从目前多数企业VOCs的排放情况来看,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规程未建立、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;监测监控不到位,企业自行监测质量不高,基本未开展无组织排放监测工作。”中华环保联合会VOCs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克食表示,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明确提出,推行“一厂一策”制度,明确原辅材料替代、工艺改进、无组织排放管控、废气收集、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,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,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。


武绍贵也表示,从不同角度、不同尺度定制“个性化”的VOCs管控方案,包括“一行一策”“一市一策”“一园一策”,特别是“一厂一策”,提高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一定要杜绝很多企业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“一厂一策”过程中高度雷同、走过场的情况。